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 号)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落户扶持。对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 200 万元/亩的 6%给予资金扶持。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 1 个月内,兑现扶 持资金总额的 40%;项目投产实现效益后 1 个月内(凭第一单主营产品销售发票),兑现扶持 资金总额的 60%。
第二条 财力贡献扶持。对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 500 万元的新引进供地类 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 计超过 300 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产业项目,前 3 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 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 实得财力部分的 50%给予扶持。
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而新增本市地方税收的,前 3 年按相当于市区两 级新增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相当于市区两级新增实得财力部分的 50%给 予扶持。
第三条 总部经济扶持。市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本市,且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合计超过 500 万元的,前 3 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50%给 予扶持。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 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 250 万元扶持。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可适 当提高扶持额度。
对省、市新认定的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研发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5 亿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或 3 年内实现年 税收超过 5000 万元的新落地项目,可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占股比例最高 30%, 年限最长不超过 7 年。股权投入后 3 年以内,可按投入资金对价,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股 权投入后 3 年以上 5 年以内,可按投入资金加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对价,优先转让给项 目业主;股权投入后 5 年以上 7 年以内,可按投入资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对价,优 先转让给项目业主。对市场性基金投资产业项目超过 1 亿元的,如出现基金投资亏损,可按 基金投资实际亏损额的 15%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对管理超过 5 亿元资本规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从投资营运年度起,前 3 年按相当于 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扶持,后 2 年按相当于其缴纳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50%给予扶持。
第六条 高端人才扶持。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从实现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合计超过 500 万元的年度起,5 年内按相当于其高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一事一议扶持。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 10 亿元的产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 5000 万元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或新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投资 的优质制造业项目,或新引进的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 本地企业新建项目或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外资项目与内资 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 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2Baidu由百度智能云提供计算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由宜昌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