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房屋变卖财产公告
彭善琼申请执行刘久松、余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久松、余春秀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神仙湾峡州路仙居广场二单元号房屋一套,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神仙湾峡州路仙居广场二单元502号房屋一套。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541323.81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4年3月4日(2014)夷陵委鉴字第03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执行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执行法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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