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3.12 • 【字 号】宜府办发〔2021〕14 号 • 【施行日期】2021.03.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引进外资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头部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生态高效的 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城区(含夷陵区)。扶持对象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 方向,在宜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 10 年不变更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 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对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 的相应规划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 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财政比例分担,扶持额度和兑 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的工业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6%、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扶持;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2000 万 元以上(含 2000 万元)、2 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 4%的扶持。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 目方商定。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 5 亿元以下的项目,在该 5 年内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 3 年,每年给予不高 于其销售收入的 4‰、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物流补贴;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 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项目,在该 5 年内自实现销售 收入目标之日起前 3 年,每年给予不高于其销售收入的 6‰、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的物流补贴。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补贴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 定。
第四条 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的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 100 万 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 5 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 3 年按蕞高 不超过 100%给予扶持,后 2 年按蕞高不超过 50%给予扶持。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 起 7 个年度内有效。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第五条 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宜昌市外迁入宜昌城区或在宜昌城区设立区域总 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 5 个年度,前 3 年按不高于其缴纳的增 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扶持,后 2 年按不高于其缴纳的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50%给予扶持。该扶持政策自签约 之日起 7 个年度内有效。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 或 3 年内实现年税收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新落地项目,若投资方 确有需求,且尽调可行,可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支持,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占 股比例不超过 20%、蕞高不超过 1 亿元、年限蕞长不超过 5 年。若政府股权退出, 可优先转让给项目业主,政府资金可适当让利,具体对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新引进的管理达到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资本规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项 目,从其投资营运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为基数, 前 3 年按 100%给予扶持,后 2 年按 50%给予扶持。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 目方商定。
第七条 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可从其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总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年度起 5 年内,按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 (每个企业不超过 15 人)在宜昌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扶
持,每人每年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项 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协助企业招聘人员,协调企业员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子女 入学等配套服务保障。
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 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2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科技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的,市级财政奖励 10 万元。
第八条 对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全球前 50 强 化工企业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家级高 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补链、延链、创链等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幅度、推动产 业集群发展的产业项目,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项目,重大人才项目 和高层次人才引领项目,促进宜昌综保区发展的外向型产业项目,文旅康养医疗项 目,重大的总部经济项目等,可通过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参照《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宜府办 发〔2019〕33 号)予以扶持。
第十条 外资项目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 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在有效期内签约的项目所 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受该有效期限制。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 定。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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