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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7]19 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9 【实施日期】2017.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7〕1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7 月 29 日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 》(鄂政发〔2017〕14

  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落户扶持。对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 200 万元/亩的

  6%给予资金扶持。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 1 个月内,兑 现扶持资金总额的 40%;项目投产实现效益后 1 个月内(凭头部单主营产品销售发票), 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 60%。

  财力贡献扶持。对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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