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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宜昌中院一案例入选湖北法院贯彻长江保护法十大典型案事例

admin6个月前 (09-29)宜昌产业信息29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推进长江大保护,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让“文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为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湖北省法院组织各地法院对近两年审理的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及实施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措施进行梳理,筛选出湖北法院贯彻长江保护法十大典型案事例,并于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这批典型案事例包括案例7件,其中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1件,涉及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排污、非法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分别发生在长江干流和汉江流域;事例3件,体现湖北三级法院在创新工作机制、服务发展大局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某钒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3月至5月,某钒业公司利用其厂外西侧院墙外和厂内原污水处理站旁共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贮存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宜都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20万元。该钒业公司随即将坑塘中废水抽回循环池,并将部分土壤挖出,用外运土壤填埋。因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上述两处土坑贮存的废水水位线均存在不同程度沉降。同时查明,该钒业公司属于湖北省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关改搬转的化工企业,已于诉前停产关闭,且完成生产构筑物的拆除工作。为完成土地收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钒业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该钒业公司地块土壤中钒、砷、六价铬的含量均超标,属于污染地块,应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钒业公司因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环保部门检查当日,厂内原污水处理站旁坑塘钒、砷、镉超标,厂外西侧院墙外坑塘钒、砷超标,总排口钒超标14.6倍。刑事案卷记载,现场勘验时,两坑塘的水位线月,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公司地块进行的现场采样,土壤中钒、砷、六价铬均超标,地下水氨氮超标。以上事实,已能确信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该钒业公司利用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贮存重金属废水,已经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且污染后果一直持续至今。本案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系考虑到行政机关对土地收储前的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的污染情况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属污染地块,下一步将启动土壤详细调查,并逐步开展风险评估、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基于该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已关闭待搬迁,为避免企业陷入发展僵局,法院在征询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不确定生态修复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判决:某钒业公司在湖北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配合当地环保局尽快开展企业地块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并按照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完成治理与修复,具体治理和修复结果以当地环保局的验收达标为准;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湖北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之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改搬转。“化工围江”问题由来已久,长江经济带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淡水资源及天然的运输航道,吸引大量化工企业沿线年,宜昌市集中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134家化工企业的关改搬转。本案被告某钒业公司即属于沿江一公里范围内的关改搬转企业之一,原告起诉时,该钒业公司已经停产关闭,且正处于土地收储、招商入新工业园的阶段。本案在查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未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而是创新裁判思路,通过向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提示行政机关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重点关注土壤污染程度及范围,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并判令企业配合环保部门的土壤详细调查,完成治理与修复,具体以环保局的验收达标为准。本案判决做到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管理责任的有效衔接,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近年来,宜昌两级法院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长江大保护的重点工作,强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注重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服务保障的协作联通,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全力助推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

  2022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共有7件案件入选蕞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或优秀业务成果,相关工作情况被《人民法院报》、《湖北日报》、《三峡日报》等媒体报道。

  下一步,宜昌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挺膺担当、奋勇向前。

  发挥庭审示范效应 彰显司法保护“零距离”

  宜昌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再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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